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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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 法院 |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2019)浙0302民初11551号民事判决; 二、温州毛伟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温州市鹿城区南郊海秀汽车用品店损失64996.10元; 三、温州华誉汽车文化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温州市鹿城区南郊海秀汽车用品店损失34997.90元; 四、驳回温州市鹿城区南郊海秀汽车用品店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2883元,由温州市鹿城区南郊海秀汽车用品店负担651元,温州毛伟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负担1450.8元,温州华誉汽车文化产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781.2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405元,由温州毛伟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负担1563.25元,温州华誉汽车文化产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841.75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1-03-04 |
| 发布日期 | 2021-03-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