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3-05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宁波金嘉隆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宁波高佳环保材料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海桃源支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院 宁波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宁波高佳环保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宁波金嘉隆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代偿款73941.15元及代偿款利息(以代偿款73941.15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的利率自2019年5月25日起算至实际履行日止),并支付律师费2500元;

二、被告***对上述第一项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86元,由被告***、宁波高佳环保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1-25
发布日期 2020-0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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