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北京世艺印刷有限公司 唐山世艺印刷包装有限公司 上海金聚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北京世艺印刷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金聚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支付租金12,439,600元; 二、被告北京世艺印刷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金聚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支付截至2019年8月15日的逾期利息46,063.80元; 三、被告北京世艺印刷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金聚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支付自2019年8月16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的逾期利息(以截至2019年8月15日的到期未付租金1,573,800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以及违约金120万元,自2019年8月16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的逾期利息和违约金120万元之和不得超过以截至2019年8月15日的到期未付租金1,573,8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的限额; 四、被告唐山世艺印刷包装有限公司、***、***对被告北京世艺印刷有限公司上述第一、二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唐山世艺印刷包装有限公司、***、***履行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北京世艺印刷有限公司追偿; 五、若被告北京世艺印刷有限公司届期未履行上述第一至二项还款义务,原告上海金聚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可以与被告***协议,以被告***名下持有的被告北京世艺印刷有限公司持股比例为100%的股权折价、或者申请以拍卖、变卖该质押物所得价款优先受偿,该质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被告***所有,不足部分由被告北京世艺印刷有限公司继续清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1,257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116,257元,由被告北京世艺印刷有限公司、唐山世艺印刷包装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金融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24 |
| 发布日期 | 2020-03-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