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3-2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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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大龙燚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重庆市世科油脂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犯原告成都大龙燚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第20971654号“大龍燚”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并销毁带有第20971654号“大龍燚”注册商标的标签;

二、被告重庆市世科油脂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成都大龙燚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5万元;

三、驳回原告成都大龙燚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9255.88元,由原告成都大龙燚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3255.88元,由被告重庆市世科油脂有限公司负担6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01-15
发布日期 2021-0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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