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3-2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莆田市新气象科技服务有限公司
莆田市三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院 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莆田市三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支付给***自2019年6月2日起至2020年3月21日止以人民币1154681元为基数按日0.01%计算的逾期交房违约金人民币33947.62元;

二、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36.8元,减半收取计1168.4元,由***负担778.93元,莆田市三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389.47元。

如果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02-18
发布日期 2021-0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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