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日照市大华建筑工程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残疾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营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后续治疗费等各项损失共计146347.74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日照市大华建筑工程公司、被告***对上述第一项赔偿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41元,由原告***负担792元,由被告***、被告日照市大华建筑工程公司、被告***共同负担184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1-25 |
| 发布日期 | 2021-03-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