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宁波金嘉隆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宁波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李佳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宁波金嘉隆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代偿款49102元及利息(按日万分之五,自2019年4月29日起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李泽新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27元,减半收取计513.50元,由被告李佳奇、李泽新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如义务人拒绝履行,权利人可在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
| 裁判日期 | 2019-12-18 |
| 发布日期 | 2020-03-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