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2-1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石家庄图腾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石家庄图腾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截止到2019年4月26日的借款本金2157666.93元、利息24940元、逾期罚息610009.27元,以及自2019年4月27日起至还清之日止的逾期罚息(按合同约定计算)。

二、被告***对上述欠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以其抵押房产(新华区,房产证号:石房权证新字第××号)在本金2080000元及相应利息罚息范围内对上述欠款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原告对拍卖、变卖抵押房产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141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8-22
发布日期 2019-1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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