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双桥南路支行 北京世纪龙鼎商贸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偿还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借款本金1999999.16元、利息17333.33元,并支付罚息(截止至二O二O年十二月二日的罚息为511766.24元,自二O二O年十二月三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罚息,按照《综合授信合同》、《借款凭证》约定的标准计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二、***给付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律师费13444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三、***对第一、二项规定***的债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四、北京世纪龙鼎商贸有限公司、***对第一、二项规定的***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五、北京世纪龙鼎商贸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在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追偿; 六、驳回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264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30264元(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已预交17632元),由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负担787元(已交纳),由***、北京世纪龙鼎商贸有限公司、***、***负担29477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公告费520元(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已预交),由***、北京世纪龙鼎商贸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2-14 |
| 发布日期 | 2021-03-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