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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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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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执行案件结案通知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案 件 结 案 通 知 书 (2019)冀01执793号 关于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和平东路支行申请执行河北千山中晶玻璃制品有限公司、北京千山天利国际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沙河市千山大酒店有限公司、沙河市千山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沙河市千山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平阴县洪范池矿业有限公司、牙克石市鸣鑫矿业有限公司、崔青青、崔申虎、岳便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冀01民初37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9年6月11日立案执行,并于2020年1月19日按照申请执行的标的和要求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九日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3-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