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山西明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晋中市景盛建材有限公司 山西舜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晋中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晋中景晟源科技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晋中市景盛建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晋中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本金2000万元及截止2020年9月21日的利息、罚息306.58万元并支付原告逾期利息损失(从2020年9月22日起以贷款本金2000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2.61104%计算至贷款本息还清为止)。 二、被告山西舜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山西明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贷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晋中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履行义务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7129元,减半收取78564.5元,由被告晋中市景盛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2-28 |
| 发布日期 | 2021-03-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