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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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委托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2020)鲁0902民初4785号民事判决; 二、被上诉人南天门广场(泰安)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上诉人***损失962136元及利息(以962136元本金为基数,自2018年3月15日至2019年8月19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三、驳回上诉人***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7387元,保全费50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4774元,均由南天门广场(泰安)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1-03-03 |
| 发布日期 | 2021-03-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