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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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恩平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恒大地产集团恩平有限公司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向原告广州太和水生态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97779.31元及利息(以实际欠款额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自2018年2月20日起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止和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19年8月20日起计算至全部款项清偿之日止)。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44.48元(已由原告广州太和水生态科技有限公司预交),由被告恒大地产集团恩平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广州太和水生态科技有限公司已预交的受理费2244.48元,本院予以退回,被告恒大地产集团恩平有限公司应向本院补交受理费2244.4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1-10 |
| 发布日期 | 2021-03-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