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河西支行 天津市亿远达贸易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天津市亿远达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河西支行偿还借款本金440万元、利息42161.78元,复利131.47元,共计4442293.25元(截至2020年11月4日)以及自2020年11月5日起至实际全部清偿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按双方签订的《借款合同(小企业网签版)》约定的标准计算); 二、如被告天津市亿远达贸易有限公司到期未履行上述给付义务,原告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河西支行有权对被告***名下所有的天津市南开区××路××号和天津市××路××号私产房屋协议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所得价款超过原告债权数额的部分归被告***所有,不足部分由被告天津市亿远达贸易有限公司继续清偿; 三、被告***、被告***对被告天津市亿远达贸易有限公司的上述给付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其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天津市亿远达贸易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169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26169元,由被告天津市亿远达贸易有限公司、被告***、被告***共同承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河西支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3-10 |
| 发布日期 | 2021-03-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