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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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北冶科技中心有限公司 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江门江海供电局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江门市北冶科技中心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电费120851.55元及违约金(按年利率24%计算至欠款付清之日止,其中31452.42元从2018年8月21日起计算,45550.57元从2018年9月21日起计算,43848.56元从2018年10月21日起计算,支付不足额的,先支付欠款本金)给原告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江门江海供电局; 二、驳回原告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江门江海供电局的其他诉讼请求。 若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向原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65元,由被告江门市北冶科技中心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2-28 |
| 发布日期 | 2020-03-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