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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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山东穆拉德生物医药科技有限公司 湖北均瑶大健康饮品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均瑶(集团)有限公司 均瑶集团上海食品有限公司 枣庄聚满福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枣庄聚满福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害湖北均瑶大健康饮品股份有限公司第9562548号“”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 二、江阴市周庄博杭副食超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销售侵害湖北均瑶大健康饮品股份有限公司第9562548号“”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 三、枣庄聚满福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湖北均瑶大健康饮品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150000元; 四、江阴市周庄博杭副食超市对本判决确定的上述第三项中的经济损失5000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五、驳回湖北均瑶大健康饮品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800元,保全费2020元,合计10820元(湖北均瑶大健康饮品股份有限公司已预交),由湖北均瑶大健康饮品股份有限公司负担3790元;由枣庄聚满福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负担7030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湖北均瑶大健康饮品股份有限公司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二份,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 裁判日期 | 2019-12-30 |
| 发布日期 | 2020-03-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