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3-2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上海置宏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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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上海置宏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返还110,703元并支付利息【以110,703元为基数,支付自2017年9月28日起至实际返还之日止的利息,2019年8月19日之前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计付;2019年8月20日之后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付】;

二、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7,460元,减半收取3,730元,由原告***、***负担2,725元,被告上海置宏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负担1,005元(被告负担之款,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付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11-27
发布日期 2021-0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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