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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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新01民初365号民事判决; 二、新疆智慧医疗物联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济宁鑫泰重工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2519805.97元及利息(本金2519805.97元,自2017年3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至2019年8月19日,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至款付清止); 三、驳回济宁鑫泰重工工程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新疆智慧医疗物联网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本诉案件受理费91232.32元(济宁鑫泰重工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由新疆智慧医疗物联网有限公司负担21123.94元,济宁鑫泰重工工程有限公司负担70108.38元;反诉案件受理费43598元(新疆智慧医疗物联网有限公司预交),由新疆智慧医疗物联网有限公司负担。鉴定费131600元(济宁鑫泰重工工程有限公司预交28139元,新疆智慧医疗物联网有限公司预交103461元),由新疆智慧医疗物联网有限公司负担30470.67元,济宁鑫泰重工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01129.33元。二审案件受理费78408.09元(济宁鑫泰重工工程有限公司预交16022.17元,新疆智慧医疗物联网有限公司预交62385.92元),由新疆智慧医疗物联网有限公司负担75983.29元,由济宁鑫泰重工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424.8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1-03-27 |
| 发布日期 | 2021-03-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