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口分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辽宁省营口市站前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共同偿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口分行贷款本金27427.29元,并按《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专向分期付款合同》约定给付利息、滞纳金至还清欠款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第一项所判决的给付义务,被告***、***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若逾期给付,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08元由被告***、***共同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6-25 |
| 发布日期 | 2020-03-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