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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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豫03知民初305号民事判决; 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上海森宇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共计10000元; 三、驳回上海森宇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上海森宇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负担3300元,***负担10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上海森宇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负担3300元,***负担10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12-29 |
| 发布日期 | 2021-03-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