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浙江永康农银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永康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归还原告浙江永康农银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借款人民币200000元并支付利息、罚息(利息自2020年11月21日起按年利率8.7%计算至2020年12月9日止;罚息自2020年12月10日起按年利率13.05%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款限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履行完毕; 二、由被告***、***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60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1527元,共计人民币3687元,由被告***负担,由被告***、***承担连带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3-03 |
| 发布日期 | 2021-03-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