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永康市三星门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 法院 | 永康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由被告***、***、永康市三星门业有限公司归还原告***借款110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110万元为基数,从2013年5月6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止,2020年8月20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款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5800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永康市三星门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3-25 |
| 发布日期 | 2021-03-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