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永春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东关信用社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永春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永春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东关信用社与***、***、吴秀美(已死亡)于2018年4月4日签订的《抵押借款合同》(合同编号90***23); 二、***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永春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东关信用社借款本金260000元及其自2019年8月2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合同约定利息、罚息计算方法计算的利息; 三、永春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东关信用社有权以***、吴秀美(已死亡)所有的址在永春县××镇××村××组的房产【房屋所有权证:永春房权证东关镇字第0××8号、土地使用权证:永春国用(2012)第0097号】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其价款超过上述债权数额的部分归***及吴秀美继承人所有; 四、***及吴秀美继承人在永春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东关信用社实现抵押权后,有权向***追偿。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571.2元,减半收取计2785.6元,由***、***负担(永春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东关信用社预交的5571.2元予以退回),应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交。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2-14 |
| 发布日期 | 2021-03-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