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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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财产保全 |
| 法院 |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查封被申请人***名下位于三河市×开发区×大街×侧、该公司商业用地东侧×广场×房屋(房权证号:三河市房权证燕字第XXXX号),查封限额210万元,查封期限3年; 二、冻结被申请人河北芳菲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河市燕郊支行开户的帐号为×××的帐户,冻结限额20万元,冻结期限1年; 三、冻结被申请人***在北京中信银行新兴支行开户的帐号为×××的账户,冻结限额9万元,冻结期限1年; 四、冻结被申请人东方幸福(三河)母婴护理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河海油大街支行开户的帐号为×××的帐户,限额10万元,冻结期限1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
| 裁判日期 | 2019-11-22 |
| 发布日期 | 2020-03-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