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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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 大庆龙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
| 法院 | 吉林省大安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的误工费32,421.9元、护理费13,895.1元、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5900元、残疾赔偿金64,598元、精神抚慰金5000元、后续治疗费15,000元、营养费2700元,合计139,515元,由***赔偿90%,计125,563.5元; 上款因***已向***支付赔偿款65,500元,减去其应负担的医药费52,366.01元,其余13,133.99元与上款的赔偿款项相抵,余款112,429.51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付清。 二、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64元,由***156元、***负担1408元;鉴定费1900元,由***负担190元、***负担171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需要的必要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裁判日期 | 2021-03-08 |
| 发布日期 | 2021-03-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