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驻马店市精锐农业机械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驻马店市精锐农业机械有限公司支付款项76800元并赔偿该款的利息损失(利息损失,从2019年7月16日起计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从2019年8月20日起计至支付完毕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被告未在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60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1-06 |
| 发布日期 | 2021-03-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