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征收行政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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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行政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行政征收 |
| 法院 | 抚顺市新抚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抚顺经济开发区高湾经济区管理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对原告***所承包的10.3亩土地作出征收补偿决定。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上诉,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3-26 |
| 发布日期 | 2021-03-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