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3-3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吉林船营惠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院 桦甸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与***、***之间的案涉借款合同已经于2019年11月14日解除。

二、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00万元、利息53.25万元,本息合计353.25万元;2019年10月17日至债务履行完毕之日止的利息按照本金300万元和月利率1.5%给付时另行计算。

三、被告***、***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四、被告***、***承担保证责任后,可以向被告***、***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3506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02-02
发布日期 2021-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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