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宁夏汉捷贸易有限公司 宁夏第二建筑有限公司 宁夏盛泰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宁夏鑫顺盛工贸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海原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宁夏汉捷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宁夏第二建筑有限公司于判决书生效后15日内连带向原告宁夏鑫顺盛工贸有限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369512.453元,并自2018年4月6日起,以剩余工程价款369512.453元为基数,每天按万分之一承担逾期付款利息,最多不超过剩余价款的万分之一。 如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843元,由被告宁夏汉捷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宁夏第二建筑有限公司连带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3-23 |
| 发布日期 | 2021-03-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