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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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山东山水水泥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反诉被告)胜利油田营海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支付水泥熟料价差款28343603.73元; 二、原告(反诉被告)胜利油田营海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被告(反诉原告)东营山水水泥有限公司支付承包期内经营亏损及经营利润指标款23183118.76元,并支付违约金(计算方式:以23183118.76元为基数,自东营山水公司提起反诉之日起即2020年4月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日万分之三计算); 三、驳回原告(反诉被告)胜利油田营海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被告(反诉原告)东营山水水泥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453983元,由原告(反诉被告)胜利油田营海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297894元,被告山东山水水泥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56089元。反诉案件受理费217397元,由原告(反诉被告)胜利油田营海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64122元,被告山东山水水泥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5327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1-14 |
| 发布日期 | 2021-03-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