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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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谷移山钎具有限公司 阳谷龙大电缆有限公司 山东阳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聊城市鑫泉新能源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阳谷移山钎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山东阳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00万元及应付利息(应付利息包括期内所欠利息、逾期利息和复利,自2015年9月21日起至2016年9月5日的利息以本金400万元为基数、自2016年9月6日起至2016年10月10日的利息以本金200万元为基数、自2016年10月1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以本金100万元为基数,扣除已支付利息后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 二、被告***、***、***、***对上述款项相互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三、被告***、***、***、***在承担本判决第二项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阳谷移山钎具有限公司追偿。 四、被告阳谷移山钎具有限公司、***、***、***、***给付原告山东阳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交纳的诉讼保全费5000元。 被告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9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3-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