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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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车损2000元; 二、被告河南省顺丰速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车损、评估费、车辆拆检费共计9628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8元,由被告河南省顺丰速运有限公司负担76元,原告***负担32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1-02-23 |
| 发布日期 | 2021-03-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