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2-1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湖北长安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合肥安兴金水湾养老投资有限公司
武汉亨发建设集团
合肥鑫鹏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湖北长安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一次性清偿原告***、***、武汉市硚口区春辉建筑架料租赁站工程款人民币286530元,并承担自2017年3月1日始至款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逾期利息;

二、驳回原告***、***、武汉市硚口区春辉建筑架料租赁站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6391元,减半收取3195.5元,由原告***、***、武汉市硚口区春辉建筑架料租赁站负担200元,被告湖北长安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2995.5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9-09
发布日期 2019-1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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