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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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石家庄市供销合作总社安全统筹公司 河北宝晟经贸有限公司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中心支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左权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中心支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105873.21元; 二、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中心支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返还被告***垫付款10000元; 三、被告石家庄市供销合作总社安全统筹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在第三者责任互助险限额赔偿原告***15454.91元; 四、被告***、被告***、被告河北宝晟经贸有限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30元,减半收取为1665元,由原告负担559元,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中心支公司负担737元,被告石家庄市供销合作总社安全统筹公司负担36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2-23 |
| 发布日期 | 2021-03-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