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深圳市海盈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海盈科技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 湖南中科星城石墨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深圳市海盈科技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湖南中科星城石墨有限公司货款1337500元,并按年利率6.075%的标准自2020年1月9日起支付逾期付款损失至货款全部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深圳市海盈科技有限公司在被告深圳市海盈科技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不能偿付的范围内向原告湖南中科星城石墨有限公司承担补充支付责任; 三、驳回原告湖南中科星城石墨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838元,减半收取8419元,由被告深圳市海盈科技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3-18 |
| 发布日期 | 2021-03-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