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行政行为行政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朝阳新华钼业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行政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其他行政行为 |
| 法院 | 辽宁省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撤销被告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编号2020-002姜树永工伤待遇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的决定。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2-24 |
| 发布日期 | 2021-03-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