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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寿光市正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分行 寿光圣达医药有限公司 寿光市正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2019)鲁0783民初6466号民事判决第二、三、四项; 二、变更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2019)鲁0783民初6466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寿光市正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分行借款本金8518827.23元及相应利息(以本金8918827.23元为基数自2019年6月21日计算至2020年6月22日,以本金8818827.23元为基数自2020年6月23日计算至2020年7月1日,以本金8718827.23元为基数自2020年7月2日计算至2020年7月27日,以本金8568827.23元为基数自2020年7月28日计算至2020年9月30日,以本金8518827.23元为基数自2020年10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上述利息均按照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标准计算)、违约金445944.17元; 三、驳回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案件受理费8989元,由上诉人寿光市正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11-24 |
| 发布日期 | 2021-03-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