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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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江阴市长江钢管有限公司理赔款68000元(其中向江阴市长江钢管有限公司支付60000元,向***支付8000元); 二、驳回江阴市长江钢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180元,财产保全费1520元,合计5700元(长江公司已预交),由长江公司负担3937元,人保上海公司负担1763元。(长江公司同意其预交案件受理费中的剩余部分1763元由人保上海公司直接向其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人保上海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长江公司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1-12 |
| 发布日期 | 2021-03-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