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安徽锦成矿业集团有限公司 铜陵市金誉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陵建龙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安徽锦成矿业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铜陵金誉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代偿款1574827.53元及担保费178200元;公告费600元。 二、被告安徽锦成矿业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铜陵金誉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违约金157482.75元。 三、被告***、***对上述第一项判决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支付并支付至2019年3月28日利息损失162762.62元,此后利息损失自2019年3月29日至代偿款清偿之日止,以1574827.53元为基数计算。 四、原告铜陵金誉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在上述第一项判决范围内对被告***、***抵押的铜陵市翠湖二路西段2318号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 五、原告铜陵金誉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在上述第一项判决范围内对被告***、***抵押的铜陵市中南建材大市场1栋2层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 被告***、***、***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被告安徽锦成矿业集团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被告未按本院生效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案件受理费2199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6-20 |
| 发布日期 | 2019-12-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