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纠纷、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3-3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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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水县新华路凤城农资经销部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纠纷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奥兰花园支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按票号为30800053/96958622的银行承兑汇票票面记载支付原告文水县新华路凤城农资经销部应得票据利益20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计2150元,由原告文水县新华路凤城农资经销部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十五份,上诉于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并将交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

裁判日期 2020-11-23
发布日期 2021-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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