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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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掖金鼎会计师事务所 张掖市宝隆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张掖市金鼎会计师事务所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破产债权确认纠纷 |
| 法院 | 甘肃省肃南裕固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确认原告***对被告张掖市宝隆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享有债权本金60万元; 被告张掖市宝隆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原告60万元借款,自2014年1月7日至2016年7月18日期间的利息31.2万元; 上述第一、二项给付事项,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完毕。 本案案件受理费12920元,由被告张掖市宝隆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2-07 |
| 发布日期 | 2021-03-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