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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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北海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 广西乐业旅游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江西省第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乐业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在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劳务费25326元及资金占用利息(以25326元作本金计,从2017年年9月23月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向原告支付占用劳务费利息至偿清本金之日止)。被告广西南宁市渝桂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对上述欠款负连带清偿责任;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义务人如果未按本判决规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逾期则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判决书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法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514元,由被告***负担,被告广西南宁市渝桂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连带清偿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1-11 |
| 发布日期 | 2021-03-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