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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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北京路捷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与北京欣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注册号:1101022514686)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 二、北京欣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注册号:1101022514686)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返还北京路捷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中国公路工程咨询集团有限公司购房款731.2万元,并支付利息(以731.2万元为基数,自1999年12月29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三、北京欣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注册号:1101022514686)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北京路捷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中国公路工程咨询集团有限公司赔偿款731.2万元; 四、北京欣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注册号:1101022514686)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北京路捷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中国公路工程咨询集团有限公司房屋差价损失1654.8万元; 五、北京欣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6567457781H)对北京欣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注册号:1101022514686)的上述给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六、驳回北京路捷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中国公路工程咨询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8039元,由北京路捷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负担480元(已交纳),由北京欣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注册号:1101022514686)负担197559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公告费560元,由北京欣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注册号:1101022514686)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北京路捷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20-12-24 |
| 发布日期 | 2021-04-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