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环绿生态景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南京春城农林生态园科技有限公司 南京麦浦园林景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环绿生态景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南京春城农林生态园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归还原告南京麦浦园林景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借款人民币200万元并支付利息(以本金200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12月2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8.4%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8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27800元。由被告环绿生态景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南京春城农林生态园科技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有关规定,并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南京市汉口路支行。账号:43×××18。 本判决依法生效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两年,从本判决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
| 裁判日期 | 2019-04-15 |
| 发布日期 | 2020-03-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