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4-0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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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应赔偿原告***医疗费182,047.05元、误工费37,818元、护理费2,807元、交通费2,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920元、营养费1,8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残疾赔偿金138,884元、鉴定费1,400元,合计372,676.05的50%即186,338.03元,扣除已支付的18,000元,余款168,338.03元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

二、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律师代理费5,000元;

三、驳回原告***要求被告南京百路通物流有限公司对被告***赔偿款项承担连带责任之诉讼请求。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7,624.89元,减半收取3,812.45元,由原告***负担1,929.07元,被告***负担1,883.38元(被告负担之款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缴付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12-15
发布日期 2021-0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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