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福建金港实业有限公司 福建三明通尔达电线电缆有限公司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 福建省长乐市宏杰集团有限公司 福州通尔达电线电缆有限公司 福建省宏鑫化纤实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福州通尔达电线电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借款本金10,700,000元及其利息、罚息、复利(暂计至2020年9月30日为161,077.80元,实际应按合同约定计至还清本息之日止); 二、被告福州通尔达电线电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支付律师费42800元; 三、被告福建省宏鑫化纤实业有限公司、福建省长乐市宏杰集团有限公司、福建三明通尔达电线电缆有限公司、福建金港实业有限公司、***、***、***、***、***、***、***对福州通尔达电线电缆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87,223元,减半收取43,611.5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福州通尔达电线电缆有限公司、福建省宏鑫化纤实业有限公司、福建省长乐市宏杰集团有限公司、福建三明通尔达电线电缆有限公司、福建金港实业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2-14 |
| 发布日期 | 2021-04-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