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4-0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亳州市泰合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
安徽亳药置业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安徽亳药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给亳州市泰合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混凝土款1547681元及违约金(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以1547681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自2019年7月23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安徽亳药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给亳州市泰合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律师费40000元、保险费2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772元,减半收取10386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5386元,由安徽亳药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1-25
发布日期 2021-0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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