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揽合同纠纷结案通知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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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陕西省太白县人民法院结案通知书(2019)陕0331执120号西安军威商贸有限公司、陕西青峰峡悦豪假 |
| 案号 | - |
| 案由 | 承揽合同纠纷 |
| 法院 | 太白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陕西省太白县人民法院结案通知书(2019)陕0331执120号西安军威商贸有限公司、陕西青峰峡悦豪假日酒店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西安军威商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青峰峡悦豪假日酒店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的(2019)陕0331民初7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陕西青峰峡悦豪假日酒店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西安军威商贸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给付质保金21241.30元、诉讼费200元、交通费1000元、利息2681元和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给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报告财产,并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25399.30元,包括应付申请执行人质保金21241.30元、诉讼费200元、交通费1000元、利息2681元和本院案件执行费277元。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债务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领取25122.30元。执行费已转本院诉讼费专用账户。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本院(2019)陕0331执120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于2019年12月30日结案。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十日1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3-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