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结案通知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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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延边万意餐饮服务有限公司 延边天通食品有限公司 延边天润饮料有限公司 长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欧亚卖场支行 |
| 类型 | 执行结案通知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结案通知书 (2019)吉24执36号 关于申请执行人长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欧亚卖场支行与被执行人延边天通食品有限公司、延边天润饮料有限公司、延边万意餐饮服务有限公司、延吉市惠英酒店、任贞玉、李泰燮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吉林省长春市国民公证处作出的(2019)吉长国民证内经字第333号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延边天通食品有限公司、延边天润饮料有限公司、延边万意餐饮服务有限公司、延吉市惠英酒店、任贞玉、李泰燮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长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欧亚卖场支行,于2019年3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9年7月29日委托阿里巴巴司法拍卖网络平台拍卖被执行人延边天通食品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延吉市公园路892-2号的二处房屋及土地使用权【地下1002,产权证号为:延房权证字第636602号,建筑面积为469.40平方米,土地使用权证号为延国用(2015)第11003号,使用权面积为69.85平方米;地下1001,产权证号为:延房权证字第636601号,建筑面积为426.36平方米,土地使用权证号为延国用(2015)第10998号,使用权面积为63.45平方米】;被执行人延边天润饮料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延吉市民康胡同10-6号的二处房屋及土地使用权【2002房屋,吉(2017)延吉市不动产权第0005267号,建筑面积为213.25平方米;1004房屋,吉(2017)延吉市不动产权第0005266号,建筑面积为53.31平方米】;被执人延边万意餐饮服务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延吉市长白山西路金山小区6号楼的四处房屋及土地使用权【2003房屋,吉(2017)延吉市不动产权第0005204号,建筑面积为199.65平方米,2004房屋,吉(2017)延吉市不动产权第0005208号,建筑面积为199.65平方米,2005房屋,吉(2017)延吉市不动产权第0005207号,建筑面积为199.65平方米,1002房屋,吉(2017)延吉市不动产权第0005212号,建筑面积为395.92平方米,】;被执行人延边万意餐饮服务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延吉市新兴工业集中区0035号的一处房屋及土地使用权【1001房屋,吉(2017)延吉市不动产权第0005232号,建筑面积为3171.52平方米】;被执行人延边万意餐饮服务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延吉市新兴街128-23号的一处房屋及土地使用权【2006房屋,吉(2017)延吉市不动产权第0005221号,建筑面积为172.35平方米】;被执行人延边万意餐饮服务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延吉市军民路2号的一处房屋及土地使用权【1003、-1004房屋,吉(2017)延吉市不动产权第0005205号,建筑面积为337.54平方米】;被执行人延吉市惠英酒店所有的位于延吉市公园路126号的四处房屋(10007房屋,产权证号为:延房权证字第652704号,建筑面积为227.46平方米,土地使用权证号为延国用(2015)第27670号,使用权面积为10.58平方米,10006房屋,产权证号为:延房权证字第652705号,建筑面积为120.76平方米,土地使用权证号为延国用(2015)第27664号,使用权面积为5.61平方米,10002房屋,产权证号为:延房权证字第652702号,建筑面积为393.41平方米,土地使用权证号为延国用(2015)第27677号,使用权面积为18.29平方米,10001房屋,产权证号为:延房权证字第652706号,建筑面积为563.35平方米,土地使用权证号为延国用(2015)第27675号,使用权面积为26.20平方米);被执行人延吉市惠英酒店所有的位于延吉市光华路3001房屋(产权证号为:延房权证字第656545号,建筑面积为286.89平方米,土地使用权证号为延国用(2015)第29513号,使用权面积为58.12平方米)、4001房屋(产权证号为:延房权证字第656544号,建筑面积为275.84平方米,土地使用权证号为延国用(2015)第29512号,使用权面积为55.89平方米)。2019年9月27日,买受人李政罡(身份证号:***)以人民币1306830.00元的最高价竞得位于延吉市民康胡同10-6号的二处房屋及土地使用权【2002房屋,吉(2017)延吉市不动产权第0005267号,建筑面积为213.25平方米;1004房屋,吉(2017)延吉市不动产权第0005266号,建筑面积为53.31平方米】。剩下的上述房地产均未成交,申请执行人长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欧亚卖场支行向本院申请按第二次拍卖流拍价接收上述流拍的房地产,本院于2019年12月26日作出(2019)吉24执36号之四执行裁定,将被执行人延吉市惠英酒店所有的位于延吉市公园路126号的四处房屋及土地使用权【10007房屋,产权证号为:延房权证字第652704号,建筑面积为227.46平方米,土地使用权证号为延国用(2015)第27670号,使用权面积为10.58平方米,10006房屋,产权证号为:延房权证字第652705号,建筑面积为120.76平方米,土地使用权证号为延国用(2015)第27664号,使用权面积为5.61平方米,10002房屋,产权证号为:延房权证字第652702号,建筑面积为393.41平方米,土地使用权证号为延国用(2015)第27677号,使用权面积为18.29平方米,10001房屋,产权证号为:延房权证字第652706号,建筑面积为563.35平方米,土地使用权证号为延国用(2015)第27675号,使用权面积为26.20平方米,第二次拍卖底价为10,142,827.00元】,被执行人延吉市惠英酒店所有的位于延吉市光华路3001、4001房屋及土地使用权【产权证号为:延房权证字第656545号,建筑面积为286.89平方米,土地使用权证号为延国用(2015)第29513号,使用权面积为58.12平方米,产权证号为:延房权证字第656544号,建筑面积为275.84平方米,土地使用权证号为延国用(2015)第29512号,使用权面积为55.89平方米,第二次拍卖底价为2,990,057.00元】,被执行人延边天通食品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延吉市公园路892-2号的二处房屋及土地使用权【地下1002,产权证号为:延房权证字第636602号,建筑面积为469.40平方米,土地使用权证号为延国用(2015)第11003号,使用权面积为69.85平方米;地下1001,产权证号为:延房权证字第636601号,建筑面积为426.36平方米,土地使用权证号为延国用(2015)第10998号,使用权面积为63.45平方米,第二次拍卖底价为6,037,794.00元】,被执行人延边万意餐饮服务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延吉市军民路2号的一处房屋及土地使用权【1003、-1004房屋,吉(2017)延吉市不动产权第0005205号,建筑面积为337.54平方米,第二次拍卖底价为2,321,639.00元】,被执行人延边万意餐饮服务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延吉市长白山西路金山小区6号楼的四处房屋及土地使用权【2003房屋,吉(2017)延吉市不动产权第0005204号,建筑面积为199.65平方米,2004房屋,吉(2017)延吉市不动产权第0005208号,建筑面积为199.65平方米,2005房屋,吉(2017)延吉市不动产权第0005207号,建筑面积为199.65平方米,1002房屋,吉(2017)延吉市不动产权第0005212号,建筑面积为395.92平方米,第二次拍卖底价为11,973,590.00元】,被执行人延边万意餐饮服务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延吉市新兴街128-23号的一处房屋及土地使用权【2006房屋,吉(2017)延吉市不动产权第0005221号,建筑面积为172.35平方米,第二次拍卖底价为1,381,501.00元】,被执行人延边万意餐饮服务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延吉市新兴工业集中区0035号的一处房屋及土地使用权和附属物【1001、2001房屋,吉(2017)延吉市不动产权第0005232号,建筑面积为3171.52平方米,第二次拍卖底价为13,051,654.00元】均按第二次拍卖流拍价抵债给申请执行人长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欧亚卖场支行。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吉林省长春市国民公证处作出的(2019)吉长国民证内经字第333号执行证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3-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