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4-0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郑州腾辉科技有限公司
中山市曙光运输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院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郑州腾辉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中山市曙光运输有限公司支付代垫货款22823元及滞纳金(以22823元为基数,自2016年6月26日起至2018年8月31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

二、被告***对被告郑州腾辉科技有限公司上述第一判项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24元,由被告郑州腾辉科技有限公司、***负担(该款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郑州腾辉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迳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8
发布日期 2021-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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